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人民法院报: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回归民事的理解与适用/王礼仁(2)
3.婚姻效力纠纷只有一个民事判断标准。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或成立与不成立,只有民事一个标准,没有双重标准,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不适用婚姻效力,也不可能根据行政程序的特点建立其它判断标准。
4.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案件。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所适用的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查对象和判断标准等主要规则基本相同,即适用范围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审查对象都是行政行为,判断标准都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由于行政程序是以审查违法行政行为为中心而构建的一套审理规则,其审查对象、判断标准、证据规则、撤诉规则、起诉期限等,均与民事婚姻效力不匹配,无法适用婚姻效力纠纷。
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纠纷,面临二难选择:一是无法受理;二是违法受理和错误处理。婚姻效力纠纷不仅大多超过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而且更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婚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程序受理婚姻效力案件不仅面临违反起诉期限规定,更要违反受案条件,以致将当事人的过错视为登记机关过错,将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最典型的是在行政程序中,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中有弄虚作假,无论登记机关是否有过错,都要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处理。甚至连当事人使用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或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一旦属于虚假身份信息,都要由登记机关作被告。登记机关为当事人或其他机关的过错被告后疲于应诉,花钱聘请代理律师,承担“被过错”与“被败诉”的诉讼费用,浪费大量人力资源和巨额财产资源,已经成为常态。这不仅使行政程序的性质变质变味,还因行政程序功能不适用民事婚姻效力,其处理结果难免错误。
因为无论登记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或过错,都不能按照行政程序的违法性标准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如他人代理婚姻登记,这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讲,明显属于违法。按行政违法性判断标准,则应撤销。但在民法上,只要不违背双方结婚意愿,婚姻仍然有效。还有未到婚龄、重婚等严重违法的无效婚姻,当其无效情形消失后,在民法上婚姻仍然有效。而按行政违法性标准判断,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可见,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不仅在案件受理上存在法律障碍,在实体处理上也存在法律障碍,即使违法受理,也难以作出正确处理。因而,行政程序应当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不能偏离职能解决民事婚姻效力。
二、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应以换证纠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