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回归民事的理解与适用/王礼仁(3)
民法典删除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后,民政机关处理所有婚姻纠纷都要随之转变职能,包括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都不能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处理。其理由有三:一是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只有构成无效婚姻才能撤销或确认无效。而审查婚姻是否有效,则是对婚姻效力的判断,这属于民事范畴,不属民政机关主管范围。二是民政机关没有能力判断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中哪些有效,哪些无效。三是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民政机关应当更新观念,彻底转变职能,以换证纠错代替撤销婚姻登记。民政机关不仅缺乏撤销婚姻登记的职权和能力,而且很多登记信息错误也不宜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解决。因为信息错误纠纷大多是因当事人无法结婚离婚或者因房屋买卖、贷款、生育、子女读书等生活不便引起的,当事人的主要诉求是纠正错误信息。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既扩大了无效婚姻范围,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民政机关转变职能,变撤销婚姻登记为换证纠错才是正确选择。
当事人对婚姻效力没有争议,仅要求换证纠错的,民政机关都可以通过换证纠错解决。如果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争议的,则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三、民法典时代应当合理界定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范围
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诉讼请求。当事人所争议的对象是婚姻登记中的婚姻关系,其诉讼请求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其性质为民事婚姻关系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是解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其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属于行政案件。据此,对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可以这样界定:所谓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是指不涉及婚姻关系效力争议的行政违法侵权案件。其范围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的下列违法行侵权案件:(1)撤销婚姻登记案件(因其无权撤销);(2)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案件;(3)无正当理由拒不换证纠错案件;(4)在婚姻登记中未尽法定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5)在婚姻登记中滥收费、滥罚款案件;(6)在婚姻登记中要求当事人附加其它义务的案件;(7)出具虚假婚姻证明或毁损、丢失婚姻登记档案等违法侵权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凡涉及当事人之间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案件,都是民事案件,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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