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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回归民事的理解与适用/王礼仁(4)
四、民法典时代民事程序职能的全面发挥
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具有正当性与优越性。民法典实施后民事程序应全面发挥其职能优势,除审理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外,对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或其它瑕疵婚姻,凡属婚姻是否成立与有效争议案件,都要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不能把民法典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范围的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推诿不管。因为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情形,只存在婚姻是否无效的实质标准之争,不可能发生适用程序上的性质改变,绝不会因为立法上没有直接列举为无效而演变为行政案件。
对于立法上没有纳入无效婚姻的情形,重点是从严掌握无效要件,不要轻易否定婚姻效力,只有极少数不符合婚姻本质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或不成立。
作者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宜昌市中级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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