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徐凤林(2)
二、行政法律制度分类概述
(一)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1、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于国务院。
(二)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三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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