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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土法律”的“实验田”不能种/王礼仁
自制“土法律”的“实验田”不能种
王礼仁

【中文摘要】浙江省民政厅2019制定的《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机关对当事人非真实身份的结婚登记可以撤销。该《意见》不仅挑战上位法权威,更会带来严重后果。这种违法改革的“实验田”应当停耕。


【中文关键字】浙江省民政厅意见;“土法律”;违反上位法

浙江省民政厅为了实验探索解决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错难的困境,于2019年1月7日印发了浙民事〔2019〕5号文件,即《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1]该《意见》规定民政机关对当事人非真实身份的结婚登记可以撤销。《意见》的初衷是好的,但其改革超越现行法律法规,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自制“土法律”性质。据此,这种违法改革的“实验田”应当停耕。否则,不仅损害上位法权威,更会带来严重后果。

一、《意见》违反上位法的程序要件,擅自扩大受案范围

全国人大颁布的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随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而且民政部2005年6月28日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函〔2005〕14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具备一定条件的胁迫婚姻。可见,浙江省民政厅只能根据上位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不能超越上位法行事。但《意见》另搞一套,违反上位法撤销婚姻的程序要件,自行设权,扩大撤销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

二、《意见》违反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实质要件,扩大了无效婚姻范围

2001年婚姻法将无效婚姻法定化,并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列举式立法模式的目的在于限制扩大无效婚姻范围,除列举情形外,不得认定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设立后,国务院与婚姻法保持高度一致,及时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修改了原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相抵触的内容,明确规定除胁迫结婚外,民政机关不得撤销其他婚姻。但《意见》规定非真实身份结婚,一律撤销婚姻登记,显然违法了法定无效婚姻实质要件,扩大了无效婚姻范围。

全国人大在审议民法典草案三审稿时,也删除了第828条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其理由是具体情况复杂,不宜一律认定为婚姻无效。[2] 这进一步说明《意见》不符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有关《民法典》删除第828条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的规定,所涉及的法理及其复杂,笔者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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