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土法律”的“实验田”不能种/王礼仁(3)
对上述撤销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不便讨论。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对大量“下落不明”的一方撤销婚姻登记,一旦当事人出现后找民政机关要婚姻,民政机关怎么办?
因为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案件,则有不少“复活”案例,如《男子离家出走被宣告死亡17年后回家要求“复活”》《兰州一男子被宣告死亡9年后现真身 走进法院申请“复活”》,等等。
问题在于,法院是依法办案,不会承担责任。而民政机关则是违法撤销婚姻,且不说具体婚姻该不该撤销,仅从民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考察,即属明显的越权行为。当事人仅凭这一条起诉民政机关,民政机关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如果有再婚或者转移变卖财产,导致他人家破财亡的情况,民政机关则面临承担赔偿等重大责任。请问民政机关:是否做好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
四、遏制自制“土法律”无需讲原因
违反上位法自制“土法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所不同的是动机目的不同。有的出于本部门利益,有的则是探索解决现实问题(如《意见》)。但其共同之处都是挑战上位法权威,破坏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而,任何执法和司法改革,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损害上位法的权威,绝不允许有任何情形的自制“土法律”的“实验田”存在。
凡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和司法改革,必须经原立法机关授权。如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即是很好的范例,为司法改革的合法化指明了方向,值得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司法和执法改革借鉴。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有超越权限等情形的,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的权限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建议浙江省民政厅自行主动撤销该意见或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五、婚姻登记纠纷执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路径
浙江省民政厅的执法改革不仅没有报经有关立法机关批准,属于违法改革。而且即使申报,也不会批准。一是虚假身份并非都属无效婚姻,不应一律纳入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二是无论从法理上考察,还是在实践中检验,民政机关不具有判断婚姻效力的职能和能力,不应授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执法权。
目前婚姻登记纠纷解决难的根本原因是:民政机关、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与履行职责方法不当。一是民政机关没有正当履行职责,对单纯的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是采取换证纠错的办法解决,而是采取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错误方法解决,或者以无权撤销婚姻登记为由,拒绝对婚姻登记信息错误换证纠错。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长臂管辖”民事婚姻效力案件,但又因其诉讼期限和行政程序功能限制,导致大量案件得不到解决。三是民事程序是解决婚姻效力的职能部门,但却拒绝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民事案件。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