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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版: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王礼仁
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
——以换证记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
王礼仁
【摘要】民政机关不应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撤销婚姻登记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属于婚姻效力纠纷,凡系婚姻效力纠纷都应按民事案件处理。婚姻登记中的大量信息错误并不涉及婚姻效力争议,只需要换证纠错即可。民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以换证记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民政机关应当改革对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建立与其职能相匹配的监督机制与手段。
【关键词】民政机关;婚姻登记;婚姻效力;信息错误;换证纠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删除了婚姻法和草案中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规定,使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标志着在法律体系上结束了行政机关处理民事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现象。民法典的这一变化,可谓发出了一叶知秋的明确信号,对推动整个行政程序的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对民政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具有全面影响
民法典删除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后,民政机关处理所有婚姻纠纷都要随之转变职能,包括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都不能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处理。其理由有三:
1.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只有构成无效婚姻才能撤销或确认无效。而审查婚姻是否有效,则是对婚姻效力的判断,这属于民事范畴,不属民政机关主管范围。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828条曾将“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规定为无效婚姻纳入民法典。民法典删除该规定,并非其不属于民法调整,而是对其是否都属于无效婚姻存在分歧。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也说明“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所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民政机关没有能力判断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中哪些有效,哪些无效。这也可以从民法典删除三审稿第828条的原因中得到进一步印证。民法典之所以删除“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主要是在审议中考虑其“具体情况复杂,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这一立法过程不仅说明“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中的无效婚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也说明“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具体情况复杂”,立法尚需对其无效情形进一步研究论证。可见,如何界定“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无效情形,在立法上是一个高难度问题。那么,对如此复杂的问题,民政机关显然缺乏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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