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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版: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王礼仁(3)
当事人对婚姻效力没有争议,仅要求换证纠错的,民政机关都可以通过换证纠错解决。如常见的“被结婚”(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现象,如果不存婚姻效力争议,“被结婚”者只要求纠正错误信息的,民政机关应当办理。如果存在婚姻效力争议,比如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离婚,或者有人主张与“被结婚”者存在婚姻关系,则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被结婚”者可以针对他人的离婚诉讼或婚姻关系诉讼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通过判决“被结婚”者与他人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从而摆脱他人的离婚诉讼或婚姻关系诉讼。
三、民政机关应当改革对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与手段
民政机关不应当把撤销婚姻登记作为监督违法婚姻登记的手段。因为民政机关不仅缺乏判断婚姻是否应当撤销的职能与能力,而且撤销婚姻登记并不能起到惩罚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效果,有时则是惩罚受欺骗一方,使违法者受益。因而,应当废除传统的监督方式,建立与民政机关职能相匹配的监督机制与手段。
1.建立对婚姻登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威慑机制。一是赋予民政机关对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力;二是公安机关对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者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的,公安机关以诈骗犯罪立案侦办。民政机关发现上述情形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对婚姻登记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建立失信人公示制度。
2.转变对为无效婚姻的监督手段。民政机关不应自行撤销无效婚姻,要变自行撤销为诉请法院宣告。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规定,“民事登记机关有权提请法庭宣布假婚无效。” 我国可以借鉴,对当事人未申请宣告无效的法定无效婚姻,由民政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或建议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一般欺诈婚姻,主要是侵害当事人私权利,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诉请法院撤销,不属于国家强制干预范围,民政机关不得依职权撤销或诉请法院撤销。
原载中国妇女版 2020年12月23日第五版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20-12/23/074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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