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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的几点思考/孙伯晗
关于人身损害刑事鉴定的几点思考 作者:孙伯晗
一起伤害,多次鉴定,不同结果,孰是孰非,颇伤脑筋。
2016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明(化名)因家庭纠纷持菜刀将王花(化名)左上臂砍伤,就王花的伤情公安机关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代称为“A”“B”“C”)鉴定,A鉴定为重伤二级,B为轻微伤,C为重伤。公安机关依第三次鉴定认定王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起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引发笔者以下思考:
一给被害人做伤情鉴定是否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
王明家属称因公安机关未通知,第三次鉴定不合法,那么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包括委托鉴定)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吗?现有法律并未作此规定,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公安机关都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因为刑事案件追诉权在国家,而伤情鉴定是能否追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所以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开展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没有依据。不过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鉴定机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公安机关委托,也许可以减少因回避、超出技术能力等问题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司法局出具的意见对鉴定审查有什么影响?
本案中王明一方对第一份鉴定向市级司法局投诉,司法局答复书认定该鉴定超出技术能力,并对“A”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但“A”称不予采纳,“A”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鉴定机构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单纯声明不接受。对于司法局出具的答复书笔者认为仍是一种证据,公检法应当依法审查,最终由人民法院认定其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司法局出具的意见存在问题而采信之前的鉴定,笔者认为原处理意见不生效。当然在实践中,因为司法局通常让司法鉴定协会先评查再出具处理意见,更具专业性,一般法官都会采信。
三被害人不同意鉴定怎么办?
现有法律规定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鉴定,没有强制鉴定的规定。首先国家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但法律同时规定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属于自诉案件,允许调解后撤诉,可见这类案件是国家追诉权的例外,那么故意伤害案件是否应强制被害人鉴定呢?笔者认为国家应增加强制鉴定的规定,但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自诉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已和解案件,以被害人意见为前提,不能强制鉴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可以强制鉴定,除非强制鉴定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凡被害人不同意鉴定的,均应告知其不鉴定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由被害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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