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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法条/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5)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3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4条
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 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内幕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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