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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法条/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9)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配合证券监管机关调查且有立功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内幕交易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内幕交易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幕交易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或消除影响,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证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可以就内幕交易的专业技术问题咨询并采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刑法
《刑法》第180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七》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35条规定了关于刑法180条内幕交易行为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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