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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鉴定的现状、管理与原则方法/徐凤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增多,民商事案件多发,检案数量增长较快,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逐年增加。虽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发展初具规模,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多发,影响诉讼时效,掣肘案结事了,制约行业领域发展。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通过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就如何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进行了思考,观点如下,仅供研讨参考。
一、司法鉴定的现状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规范。目前,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多由公检法部门设立,少部分由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司法实践中,一是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先进程度不同,司法鉴定人力资源不足,技术经验水平差别较大,职业道德操守不同,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公正性。二是鉴定人员管理混乱,接受贿赂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法执业问题。三是鉴定机构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问题。四是鉴定程序违法,不规范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问题。五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信服问题。六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受质疑问题。随着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滞后于实践需要,加之司法鉴定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对三大诉讼法相关的司法鉴定规定进行立法修改,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问题。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代表提出了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与分类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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