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鉴定的现状、管理与原则方法/徐凤林(3)
方法一:遵循合法性原则。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决定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
一是按照《司法鉴定所登记办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获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二是实施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制度。鉴定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鉴定材料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三是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环节符合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四是鉴定步骤、方法经过法律确认,鉴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鉴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五是鉴定结果合法。鉴定文书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内容事项,鉴定结论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方法二:全面审查鉴定结论
一是全面审查鉴定委托程序。
二是全面审查鉴定程序。
三是全面审查鉴定标准的适用。
四是全面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方法三:不服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一是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28条规定,搜集证据,对鉴定程序和结论提出异议,运用申请法官回避或投诉手段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是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撤销违法司法鉴定。
三是搜集有关否定检材的真实、完整、充分、合法证据,使鉴定结论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推翻原鉴定结论。
四是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诉讼效率考虑,限制重新鉴定次数,防止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一般以两次为限。
方法四: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收费。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鉴定机构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诉案件可以强制鉴定。被害人不同意鉴定的应告知不鉴定的法律后果。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可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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