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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王礼仁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
原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王礼仁

【摘要】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长期不能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缺乏认识,以致对关闭民事程序、启用行政程序的错误规定无法纠正。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任何婚姻登记纠纷都会迎刃而解。
【关键词】婚姻登记;婚姻效力;换证纠错;行政程序;民事程序

一、当前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导致民政机关时常成为被告, 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一)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
1.“卡”,就是民事程序不受理婚姻效力纠纷,行政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有婚离不了”,是指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不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或离婚,而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时,又往往因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当事人无法解决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如小丽姐姐小娟使用了小丽身份结婚后无法离婚,小丽出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2020年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行初146号判决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小丽的起诉。 当事人因此丧失救济路径。
“无婚摆不脱”,是指当事人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被结婚”),本来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无婚当事人,因受行政程序功能限制,也难以摆脱无婚关系。
2020年有关媒体报道“被结婚”者无法摆脱无婚,并影响结婚的案例即有数起。如2020年4月广西李女士登记结婚时发现“被结婚”后无法结婚,李女士要摆脱“被结婚”则遇到重重障碍。 此类案件还有: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 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5次被结婚多年奔波无法解决; 等等。
2.“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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