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王礼仁(2)
3.“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经过九道十八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如达州女子梁兰因婚姻登记引起的梁兰与梁祝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认定,在民事诉讼、民政机关、行政诉讼之间来回奔波,从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无结果。
(二)婚姻登记纠纷行政诉讼“八大怪像”举要
1.个人受骗怪民政。即婚姻当事人自己草率从事,被骗婚或没有弄清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地址,结婚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对方身份虚假或不真实不能离婚时,就责怪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查不严,以行政诉讼起诉民政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这类行政诉讼案件则说明,当事人和谁结婚自己没有必要弄清楚,而是民政机关的义务。自己草率结婚受骗,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民政机关责任。难道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都要对每个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去公安机关核实户口,到户籍地或住所地核实是否真有此人?
2.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己为了结婚伪造假身份或假证件结婚,夫妻感情破裂后无法离婚,或者出现生活不方便问题后,则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不仅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转嫁给民政机关,而且容易助长当事人违法,因为“我违法我可以告民政机关,且不承担责任”。
3.公安错误诉民政。即因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错误,也要起诉民政机关。比如通过与公安干警存在特殊关系办理的虚假户口或身份证;通过基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在公安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公安人员因疏忽填写身份信息错误或贴错照片;当事人通过涂改户口等手段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一代身份证登记婚姻后二代身份证修改身份证信息;等等;举不胜举。这些身份信息错误引起婚姻争议或生活不便时,均以民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4.姓名侵权诉撤婚。即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结婚,不是打姓名侵权官司或者要求纠正登记错误信息,而是起诉撤销他人婚姻。如上海虹口区一男子为私生子报户口冒弟弟身份结婚又离婚。弟弟诉诸法律以还清白,将为亲哥哥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登记,法院判决撤销。
实际上,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表明原来的结婚无效,并不等于没有结婚,根本无法“洗白”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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