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王礼仁(3)
5.未婚判决已结婚。即在“被结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认定已婚者,已婚者被认定重婚者。这种错误的理论根据是: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 。这是一种错误观点。所谓“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结婚,自己并非结婚当事人,将其认定为婚姻当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与客观事实不符。 但在上述错误观点影响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
6.离婚不能诉撤婚。很多当事人因结婚身份登记错误民事程序不能离婚时,则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撤销,以此代替离婚;还有的遇到法定离婚诉讼程序障碍或者离婚理由不充足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婚姻登记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目的。
7.省级政府断婚姻。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因各级民政机关或政府都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由此导致了一个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断婚姻是否有效。
如黑龙江省撤销田女士的婚姻登记案件,从基层民政局到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的答复和复议决定17次,并引起行政诉讼4次,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五年才审结。
8.亲子鉴定辨婚姻。即有的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无法确认婚姻关系和效力时,则采用亲子鉴定这种奇葩笨拙的办法辨别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和有效。
如浙江宁波孙某病危之时,担心妻子夏某用妹妹身份证结婚可能影响将来的继承,便向民政机关申请更改妻子婚姻登记信息未果,而行政诉讼又超过了起诉期限。于是法官建议夏某做亲子鉴定,凭亲子鉴定结论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原有结婚登记。
本案双方并非亲子关系之争,不应采取亲子鉴定方法解决。亲子鉴定主要解决血缘关系,用于辨别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只是浪费鉴定费和时间而已。同时,假如婚后没有子女或子女属于婚外生育,又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无效?因而,采取亲子鉴定这种奇葩笨拙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针对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尽管理论研究从未止步,但它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一直未找到破解之策。结婚和离婚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破解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是“司法为民”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长期呼吁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和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近期公布的民法典删除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1〕这必将牵动整个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的改革。本文聚焦现行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改革,探讨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之原因及对策,以期对解决婚姻登记纠纷之困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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