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王礼仁(5)
由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不对, 无法发现现行制度和司法之错误,始终没有找到也根本无法找到破解婚姻登记纠纷困境的正确方案。例如,行政案件起诉期限不适用婚姻效力,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怎么审理,怎么判决?又如,婚姻登记中民政机关大多没有过错,这些案件怎么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民政机关怎么能成为被告?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判断标准与婚姻效力的基本属性不匹配,行政诉讼规则难有适用条件。〔5〕至于主张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规则判决,不仅会造成程序与实体“两张皮”(行政程序与民事规则)的分离现象,而且按照民事规则判决,大部分程序瑕疵婚姻有效,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没有必要将一个案件变为两个案件,使当事人在行政与民事之间来回推磨。
总之,在没有弄清行政程序的功能是否适用婚姻效力的前提下,在没有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性质进行具体考察时,研究行政程序如何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就是管中窥豹。或许学界并未察觉这一问题,主张适用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观点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由此成为常态。但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的本质不会改变,探讨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解决婚姻效力的方案根本行不通,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的现象无法扭转,这种客观现实已充分证明在行政诉讼中无法找到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出路。
三、破解婚姻登记纠纷“难”与“乱”之对策
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之原因在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根源则在于没有弄清婚姻登记纠纷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纠纷,错误地将婚姻效力纠纷与换证纠错纠纷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解决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需要标本兼治:治标即需要废除婚姻效力纠纷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的相关规定,截断婚姻效力行政程序之路;治本就是要根据婚姻登记中三种不同纠纷性质,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学处理机制。
婚姻登记纠纷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换证纠错纠纷;二是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民事婚姻效力争议案件;三是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前两类在实践中最为常见,数量最多,第三类极为少见且容易解决。从一定意义上说,解决好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换证纠错与婚姻效力认定两类案件,也就解决了困扰司法的难题。
目前行政程序中审理的所谓“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主要是婚姻效力案件,并将换证纠错纠纷也上升为婚姻效力行政案件,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处理。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和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的其他不合理规定,根据三种不同性质纠纷合理配置执法权力与手段,即行政程序专门审理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民事程序审理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换证纠错纠纷。重点是纠正目前行政诉讼“一刀切”的错误做法,将换证纠错与婚姻效力从行政案件中分离出去。只要根据三种不同性质纠纷配置相适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任何婚姻登记纠纷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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