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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王礼仁(8)
3.处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应把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作为认定行政案件的标准。凡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双方民事婚姻关系效力的,不论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均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关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解决民事性质案件只能由双方当事人作为原被告。二是判断民事婚姻是否有效不能以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并不能决定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撤销。婚姻是否成立有效主要根据当事人婚姻登记中的民事行为和民事婚姻法律判断。
第二,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的行政诉讼,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实质上是对民事婚姻关系的否定,直接产生婚姻关系消灭或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能否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本质上还是由婚姻是否有效决定,实际上还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婚姻是否有效期的判断标准还是民事标准。因此,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第三,婚姻效力纠纷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程序解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案件构成为前提。婚姻效力本身就是民事纠纷,不存在行政案件的前提,自然不存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第四,婚姻效力纠纷不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请求权竞合选择问题。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民事登记引起的民事婚姻效力争议适用民事程序解决,没有选择适用行政程序的余地。一方面,婚姻登记中95%以上的错误或违法都是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民事行为所致,不存在行政机关行政违法问题,不构成违法上的竞合选择。另一方面,即使在少量案件中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存在疏于审查的过错,也不适用采取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方式解决。因为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撤销必须以民事婚姻是否有效为要件,即民事婚姻效力决定登记行为效力,因而民事诉讼才是正确选择。
(二)民事程序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范围
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可以解决登记婚姻瑕疵纠纷,而且缺其不可。民事程序解决登记婚姻瑕疵纠纷具有正当性与优越性, 此不赘述。
民事程序主要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纠纷,包括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确认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离婚之诉(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的附随之诉)、离婚无效之诉(他人冒名离婚等)等。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涉及的婚姻有效与无效、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争议属于民事案件,无需赘述。 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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