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审视江苏与江西婚姻登记行政判决的差异/王礼仁
用法治思维审视江苏与江西婚姻登记行政判决的差异
王礼仁
【中文摘要】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的尚某“五次被结婚”案被评为2020年十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例应当符合法制,不逆法理。但该案中审查婚姻登记效力并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不仅存在明显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法律硬伤”,且有“将当事人过错视为登记机关过错”的“结果推定”之嫌。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民事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被结婚”案件中的婚姻当事人和婚姻效力认定等,都大有检讨余地。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效果考察,南通法院判决虽有积极成分,但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可谓得不偿失。该案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疑是被媒体炒作而成的一起“被典型”案例。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直接判决民政机关“以登记备注形式履行纠错职责”,则是一起真正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典型行政案件。
【中文关键字】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法律硬伤。
【案情介绍】
案例1: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案例
《人民法院报》评出了2020年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案例9是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的行政案件“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江苏高院亦将此案评为江苏十大典型案例。下面是人民法院报介绍的案情和专家点评原文:
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2020年8月,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婚姻登记无效,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专家点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韩春晖
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是因行政机关“有错难改”引发的行政诉讼,它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法院治理此类问题的司法策略。
该案中,尚某因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未婚“被结婚五次”,这种行政登记错误对其权利造成巨大侵害。但是被告以“无权限撤销”为由拒绝改错,导致“错上加错”。对此,两条治理思路潜含于法院判决之中:其一,釜底抽薪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正当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并未纠结于被告是否“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婚姻登记问题,而是直接认定这一婚姻登记为“重大明显违法”,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理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利益相关方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告无效。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改错提供了法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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