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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审视江苏与江西婚姻登记行政判决的差异/王礼仁(8)
“被结婚”案件涉及三方婚姻效力认定。如果要审查“被结婚”案件的婚姻效力,行政程序的功能根本无法适用,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四、南通法院判决处理“被结婚”的方式值得讨论
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包括“被结婚”)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处理,包括如何认定婚姻当事人、适用何种程序和方式以及实体上的婚姻效力认定等,我在《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三大问题》[7]和有关论文中有详细论述。这里结合本案简要说明被结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身份被他人冒用登记结婚后,大都把“被结婚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采取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为无效的行政程序解决。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1. “被结婚”案件中谁是婚姻当事人?
首先要明确本案婚姻关系主体,即身份“身份被用者”尚某是不是真正的婚姻当事人?
很显然,“身份被用者”尚某只是身份被冒用,自己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与沈某某沟通生活,不是本案婚姻当事人。如果把尚某作为婚姻婚当事人,尚某的身份被他人五次冒用结婚,岂不是已经结婚五次?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2. 尚某能否请求撤销他人婚姻?
尚某不是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撤销他人婚姻。问题在于,身份被冒用者不是要求解决身份被侵害问题,而是要撤销别人婚姻。这就如同别人偷你的钱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别人还钱,而是要求拆别人房子。这种诉讼合理吗?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3.“身份被用者”尚某的真正救济手段或方式是什么?
“身份被用者”尚某的身份被冒用,有三种救济路径和方式。一是影响到自己结婚或其他生活不便时,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二是涉及婚姻关系认定或争议时,在民事程序中主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比如有人主张尚某与沈某某存在婚姻关系,或者沈某某起诉与尚某离婚,尚某可以主张自己与沈某某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在沈某某离婚诉讼中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三是提起姓名或身份侵权之诉,要求冒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看,尚某的身份被冒用后,影响到自己结婚,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即可。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纠正错误信息,则再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纠正错误信息义务。而不是主张或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理顺法律关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冒名婚姻登记,涉及三方婚姻关系。本案到底是确认冒用者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效,还是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效?肯定是一个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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