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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审视江苏与江西婚姻登记行政判决的差异/王礼仁(9)
如果认为是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那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又如何呢?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岂不是悬而未决?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如何解决?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是否等于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也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并不等于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那假如冒用者与与沈某某因该婚姻效力发生争执后,又将采取何种途径解决?是否要申请再审,重新确认婚姻当事人和婚姻关系效力?可见,把“身份被用者”直接作为婚姻当事人并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其弊端很多。
类似的案例还很多,为此,我曾写了《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从北京十大“典型案例”说起》[8]可以参考。
5.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与借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并无区别。
狭义的被结婚,一般指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广义的被结婚则包括将身份借与他人结婚等各种原因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如有的将身份借与他人结婚后,当自己遇到麻烦时,则以被结婚为由诉请撤销婚姻。无论是盗用他人身份结婚,还是借用他人身份结婚,其共同特点都是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因而,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只是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或身份权,借用他人身份没有侵害他人的姓名或身份权。
实践中往往认为盗用他人身份结婚性质严重,属于无效婚姻或无效行政行为。这是一种误区。从婚姻关系来考察,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与借用他人身份结婚都是用他人身份结婚,不是本人真实身份结婚。因而,两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没有区别。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或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采取相同的标准。如甲女因父母干涉婚姻,将其身份证和户籍藏匿。甲女盗用乙女身份结婚和借用乙女身份结婚,其婚姻效力或婚姻登记效力都是一样的,绝不会因甲女盗用和借用乙女身份,而产生不同的婚姻效力。实践中之所以对盗用他人身份结婚的“被结婚者”起诉撤销婚姻,按无效婚姻或无效行政行为处理,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没有弄清真正的婚姻当事人;二是混淆姓名或身份侵权与婚姻效力的关系,以致采用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代替姓名或身份侵权。
五、南通法院判决错误路径的原因分析与机制重构
本案诉讼路径和处理方式不当的主要原因在于:1.民事程序处理登记婚姻效力路径被关闭;2.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或行政程序处理民事婚姻效力;3.民政机关习惯于用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不善于适用换证纠错处理登记信息错误纠纷。当务之急是更新观念,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不同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纠纷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争议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各个机构职责相配,各司其职,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任何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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