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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探讨/张学伟(2)

再从诉讼程序角度分析。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可知法律亦明确赋予了被侵权人诉讼程序上的选择权,也即此类诉讼系可分之诉。

综上,固然修改后内容维持原状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可能“对于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保护相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具有积极意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第57页),但司法解释的定位是解释法律,而非造法。

是故,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确有值得商榷和探讨之必要。如在授权各地高院开展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结束后再次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时,希望本条能与“法”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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