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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用《民法典》中落实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策/徐凤林(2)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体现了最高法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见,富有事实拘束力。通过适用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办案经验,丰富司法实践,夯实立法与修法的实证基础。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使案例查询更加便捷精准,使规则指引更加清晰明确,深化“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
二、指导性案例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对类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结合多年法律学习与实践,对指导性案例的类型进行学术性分类探讨:
类型一: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案例。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如最高法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约束力的案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类型二: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基于审级规定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法官对上级院和本院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使上级院和本院的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
类型三: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没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没有审级关系的法官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这类案例虽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案例所包含的裁判规则,证据证明运用,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可供审判参考。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
对策一:恪守民法典精神,认真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学深悟透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价值追求融入检察办案和民事审判各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程序中。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挥指导性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学懂弄通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针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深入研究裁判要点,围绕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参照适用。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适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能背离指导性案例,更不能违反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避免强制作出不同裁判而面临改判风险。
对策二:明确参照适用范围,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环节
要把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指导性案例中提炼出的裁判要点是司法解释在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虽然整个案例都可作为类似案件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要准确甄别类似案件。类似案件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某一其他情节类似。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理属性。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不能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援引。要明确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1、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2、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3、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4、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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