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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用《民法典》中落实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策/徐凤林(3)
对策三:掌握适用要领,把握参照的标准尺度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参照就是参考、遵照。审理不相类似的案件可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理解转化为对案件中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司法判断。围绕诉讼争点识别、裁判理由解析、裁判结果取舍,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思路,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依据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理解及适用上,保持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致性。在裁判结果上参照,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与指导性案例的判决间不存在明显差别。掌握二种不参照的情形:一是所审理的案件和指导性案例确实不相类似。二是案件尽管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说明不应当参照。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显失公正的判决在二审、再审时可被依法纠正。
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司法制度,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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