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历程与适用对策/徐凤林
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行政审判权,依法居中裁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使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纠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规范。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刑事)赔偿。赔偿机关包括行政、审判、检察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近日,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历程与适用对策进行了思考,就如何贯彻适用该法提出如下对策,观点供同仁商榷与指正。
一、实施历程
国家赔偿制度是在完善国家行政法律、行政诉讼制度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分为侦查、检察、刑事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刑事司法赔偿,以及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的非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均作出规定,确保受害人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逐年拓宽,涉及治安、劳教、民政、卫生、财政、税务、工商、土地、林业、城建、环保、专利、交通运输、计划生育、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类型案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对国家赔偿法作修改。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改变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增加举证质证,明确人员配置,强化赔偿监督,提高赔偿标准,改进经费保障。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改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简洁顺畅。赔偿范围更宽,赔偿条件更明确。新法删去了原“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国家赔偿查问题,以赔偿促规范,强化倒逼机制、监督机制,树立国家公信力。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最高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书样式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导意见160多件。为加强冤错案件平反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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