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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历程与适用对策/徐凤林(2)
二、适用对策
对策一:深刻认识国家赔偿的意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器,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助推器,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实施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展示了国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就。认真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指导方针,结合“八五”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国家公职人员吃透法条内容,转变赔偿理念,加强和改进国家赔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二: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守依法行政准则,树立宪法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实施后评价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决策失误。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度,禁止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严禁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梳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评查活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违法行政造成国家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
对策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改革,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三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恪守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强检律会商机制建设,实施检察听证,学好用好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用好用足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动智慧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防范“立案难”回潮。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准确适用民法典新的司法解释,认真执行最高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六六议事堂”调解方式,做好诉前调解,守住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案,降低案件发改率,从源头上堵塞刑事赔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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