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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王礼仁
适用民法典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
王礼仁
【中文摘要】法定无效婚姻与其它不适法婚姻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一母所生”,血缘相同。故法定无效婚姻与其它不适法婚姻效力争议都属民事案件,不是行政案件,应按民事程序处理。民事程序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包括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离婚不成立之诉等。民事程序可将离婚与婚姻效力纠纷合并审理,“一网打尽”,一次解决,高效便捷。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类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处理。
【中文关键字】民事程序;婚姻效力;诉讼技巧;法律适用
【全文】

  婚姻法纳入民法典,解决了长期以来婚姻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地位。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结束了法律体系上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现象,使民事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由民事程序统一审理。民法典实施后,民事审判如何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则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研究。

  一、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范围

  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果只有四种情形: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未成立婚姻(亦称“婚姻不成立”)。不论因哪种婚姻形态引起的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按民事程序处理。

  民事程序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离婚和婚姻效力纠纷的具体范围包括: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确认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离婚之诉、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离婚不成立之诉等。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程序除审理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者分别属于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故统称“法定无效婚姻”)外,还要审理诸如伪造、变造、冒用证件进行婚姻登记或其它程序瑕疵婚姻(简称“其它不适法婚姻”)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与有效争议案件。法定无效婚姻与其它不适法婚姻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一母所生”,血缘相同,绝不会因为立法上没有直接列举无效而演变为行政案件。因而,在民事审判中不能把民法典没有纳入法定无效婚姻范围的婚姻效力争议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推诿不管。
  二、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诉讼技巧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中婚姻当事人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现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结婚,有借用与盗用两种情形。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者,习惯称为“被结婚”者。无论是盗用还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盗用则侵害他人姓名权(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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