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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王礼仁(3)

  1.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应根据有无共同生活的结婚目的区别对待。对于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只要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一般不要否定婚姻效力。如未达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达到婚龄后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无效情形消失后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包括达到婚龄的情形,这在逻辑上也应包括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在内。未达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在性质上与涂改年龄、伪造户口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在结婚年龄上造假,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不能认为涂改年龄或其他伪造虚假身份结婚后达到婚龄婚姻有效,而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达到婚龄后则婚姻仍然无效。

  对于不以共同生活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结婚骗取钱财者,属于可撤销婚姻,可类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处理。因为两者在性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可撤销婚姻所侵害的是当事人私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诉请撤销婚姻。当事人在除斥期间诉请撤销婚姻的,按撤销婚姻处理。当事人诉请离婚或超过除斥期间的,按离婚处理。

  2.对于他人代理婚姻登记的,应根据是否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判断婚姻是否有效。不违背结婚意愿的婚姻有效,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在性质上属于可撤销婚姻,可类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结婚的规定处理。因为两者都是违背结婚意愿。

  3.对于未完成结婚登记必要程序(包括办理结婚登记中反悔拒不领取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程序手续不完备,无法证明已进行有效婚姻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关于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处理。

  4.对于通谋虚假结婚,可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通谋虚假结婚,是指双方合谋以不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假结婚。假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骗取婚姻所享有的政策利益或实现其他个人目的。常见的有为了购房、子女上学、银行贷款、获得汽车摇号指标等假结婚现象。假结婚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结婚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夫妻共同生活事实,双方实际上不存在婚姻关系。对此,按照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既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冲突,亦能反映此类婚姻的基本性质。

  (二)离婚登记效力的判断与法律适用

  对于离婚登记效力纠纷如何处理,各国民法大都没有规定,日本民法规定离婚效果“准用于婚姻的撤销”。在我国,可以适用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或离婚不成立之诉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登记离婚的有关具体规定,亦可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结婚效力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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