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王礼仁(4)
1.对于离婚登记程序已经完成,其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违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不影响离婚效力,其离婚有效。
2.对于离婚登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离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的,可以认定离婚不成立。
3.对于一方雇人冒名登记离婚的,本质上属于违反当事人意愿离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4.对于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类推适用民法典被胁迫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登记离婚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隐瞒疾病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因为这种情形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隐瞒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疾病所致。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对于虽有智能障碍,但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者,应当认定有离婚行为能力,其离婚有效。包括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神志清楚的,亦应认定离婚有效。[1]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余年。
【注释】
[1]原标题《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8日第五版理论周刊,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1/28/content_197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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