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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法理探析/徐凤林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执政能力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是确保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监督主体检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简称监督行政执法。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当前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进行了学术探讨,提出思考观点如下,供参考。
一、立法目的
目的一:以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为立法指导思想,以有效约束行政执法权,解决“任性”执法为立法目的,坚持问题导向,明晰行政执法监督界限、范围和内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目的二:针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及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的三:针对部门内部权限划分不清晰,沟通协调不顺畅;行政执法监督的界限和范围不清晰。
目的四:针对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监管不严,执法人员管理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以权代法、执法不严、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突出。
二、《条例》特点
《条例》属于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没有上位法。总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特点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要求,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靠群众,开门纳谏,形成了一部符合省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易于操作,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特点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将国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既有对我省多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有在吸收国家相关改革政策和外省市经验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既立足约束执法权,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始终,又注重规范监督权,明确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结果的运用及处理措施等,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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