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法理探析/徐凤林(2)
特点三:立足监督职能和工作实际,与原规章相衔接,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规中,保持监督工作连续性。明确监督主体和对象,完善监督程序,确定多样化监督方式,设定明确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构建横向与纵向并存的全方位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行政改革预留一定空间,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增强了监督执法的透明度,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三、几点对策
对策一: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确保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基础;是实现行政法律、法规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工程,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事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的要求为指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八五”普法,认真贯彻《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精神,深入开展《国家监察法》及6部国家行政基本法律规范(1、行政许可法;2行政强制法;3、行政处罚法;4、行政复议法;5、行政诉讼法;6、国家赔偿法)的普法宣传,遵守监督范围与监督内容,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构建横向与纵向并存的全方位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营造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对策二:明确监督范围与监督内容,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监督实施行政行为法为主线,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依法监督具体行政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把握行政执法监督调整范围,明确监督主体和对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全过程监督,准确适用行政救济法,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一要监督行政许可行为。发挥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好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越权审批,保护好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二要监督行政强制行为。坚决杜绝钓鱼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及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确保国家行政权有效行使。三要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款收支分离制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四要准确适用《行政复议法》。优化行政资源配置,依法高效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沟通机制,搞好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有机结合,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法”衔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五要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把握立案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公平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六要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民事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异同,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特有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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