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何宁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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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构体系非常混乱
1、法律表现形式繁多。就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它本身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应当就内容应当是相对单一、完事统一的体系。而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表现太多,主要有四种: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从这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表现出:(1)、相互独立,没有继承性、连续性;(2)、无法形成一个科学体系;(3)、带有明显的各行其是与发展趋势;(4)、人们难以掌握与认识其体系;(5)、遭遇人身损害后所得赔偿的差异呈天壤之别。
2、一条基本法律条文,保持了15年。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际就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19条。与其说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各行其事,独自发展,而不如说是,各条块以其利益需要而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变通修改。
3、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现已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表现最为突出。
4、司法解释通过大量出台却是谨慎向前。在15年之中,司法解释始终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占有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相互冲突,《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前后只相距短短两个月,一个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一个却作了全面规定。但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赔偿项目、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总算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上有了重大进展,已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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