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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
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
董振宇
如何阅卷?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任务不同,会产生不同阅卷目的和方法,乃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阅卷技巧。现用比较的方法,谈谈本人对阅卷方向的一些认识。
一、检察官阅卷任务及方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勇在《阅卷之要在于“找”》①一文中说:“阅,既有看、察看之意,也有经历之意。所谓阅卷,就是审查证据、归纳事实的过程,即不仅要有形式上的“阅看”,还要进行实质上的“阅审”(核实)证据、“阅问”(逐一询问)当事人、“阅实”(查对实事)案件事实,更要“阅世”(经历)审查。不能把阅卷狭隘地理解为“阅看”卷宗,而应掌握其实质要义:通过“看”卷宗证据,“听”视听资料,“闻”“触”物证,“问”当事人,全面系统“感受”案发现场等方法手段,来“找”出法律事实。”
因为这篇文章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应该说具有一定代表性。从上面一段我们可以概括公诉机关的阅卷任务是“审查证据、归纳事实”;阅卷方法是“找”。
“找”什么呢?文章继续介绍“找”的内容:
(一)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找”需要的证据,带着疑问去“找”证据来解答。“逐步搭建认定事实框架的过程。”
(二)“找”印证关系。“不仅要寻找不同种类证据的印证关系,还要寻找同一种类证据的印证关系。”“部分证据无法找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但可以“找”到与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的印证关系。”
(三)在阅卷后还要继续“找”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向审视”。“对破案经过进行反向审视”。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董斌在《阅卷的核心在于“审”》②一文中认为:阅卷的核心在于“审”。
该文重点论述“承办人要对案件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强调检察官审查案件之后,必须写出审查报告。
我们可以看出,上面两篇文章中关于阅卷方法“找”和“审”具有一致性,均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意思。两篇文章结合起来能够让我们了解到检察官阅卷的基本任务、内容、方法、成果。阅卷成果:一是卷中能看到的起诉书;二是出庭用的“三纲一书”。
律师如果按照检察官的思路阅卷或者说止于这种程度,还不足以胜任辩护任务。“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律师阅卷贵在:入乎其内,超乎其外。“既要钻进去又要爬出来,钻不进去就读不透,爬不出来又会陷进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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