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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2)
二、律师阅卷的任务及方法
(一)刑事辩护需要“破局思维”
朱明勇大律师在题目为《律师办理复杂案件时的颠覆式思维》演讲中说:“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善于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发现问题,可能需要以一种不同的眼光;而且你去分析问题,也可能要以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最终我们解决问题,一定是要跟他们公诉的逻辑完全相反的。他们往往是要通过他们的思维,把这个人定罪。而我们要通过我们的思维,把这个人解脱出来。所以,善于发现问题很重要。”我把刑事律师需要的思维叫做“破局思维”。
为什么刑事律师要有“破局思维”?
1. 辩护人的责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责任上讲,深入研究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无疑是阅卷首要的任务。我们拿到起诉书说明检察机关已经从事实、证据、法律综合考量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了。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指控是“立”,律师无罪辩护则是“破”。
2.控辩审设置的需要
2021年4月9日下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田文昌教授田文昌教授应邀作“走出刑事诉讼观念的十大误区”的主题演讲。田文昌教授表示这只是“羞羞答答”地体现了无罪推定。
实际上,公安机关侦查是“疑罪从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我们可以看到拘留不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人却给羁押了,原因是有重大嫌疑。这能叫疑罪从无吗?
一个刑事案件侦破往往从蛛丝马迹开始,从公安机关的任务看侦查人员不可能“疑罪从无”,只有“疑罪从有”侦查行为才能继续。也就是说这种思维方式是职业决定的。它是一种本然,理应如此。
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过程,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由低级到高级螺旋式上升的飞跃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一般经历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说和验证假说四个阶段;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也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即发现犯罪事实、分析案情属性、提出侦查假说和验证侦查假说。发现犯罪事实是侦查人员产生破案动机的前提,没有案件的发生,侦查人员便不会产生破案动机,也就不会产生侦查思维活动。分析案情属性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它是提出侦查假说的依据。提出侦查假说可使破案工作不走弯路,提高效率。验证侦查假说是通过定的方法措施,对侦查假说进行验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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