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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3)
检察机关批捕也是“疑罪从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批捕的证据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批捕实际上表明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构成犯罪,但是需要继续搜集补充证据。
拘留、批捕等措施都是疑罪从有的。我们要讨论的是:侦查人员、检察官的这种诉前的“预判”,对继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检察官审查行为带来什么影响?我们先看两个故事和一个心理实验:
《列子·说符》:人有忘斧者,疑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斧也;颜色,窃斧也;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斧也。俄而,掘其谷而得其斧。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斧者。
王守仁的《疑人窃履》:昔楚人有宿于其友之家者,其仆窃友人之履以归,楚人不知也。适使其仆市履于肆,仆私其直而以窃履进,楚人不知也。他日,友人来过,见其履在楚人之足,大骇曰:“吾固疑之,果然窃吾履。”遂与之绝。逾年而事暴,友人踵楚人之门,而悔谢曰:“吾不能知子,而缪以疑子,吾之罪也。请为以如初。
美国某大学的科研人员进行过一项有趣的心理学实验,名曰“伤痕实验”:每位志愿者都被安排在没有镜子的小房间里,由好莱坞的专业化妆师在其左脸做出一道血肉模糊、触目惊心的伤痕。志愿者被允许用一面小镜子照照化妆的效果后,镜子就被拿走了。关键的是最后一步,化妆师表示需要在伤痕表面再涂一层粉末,以防止它被不小心擦掉。实际上,化妆师用纸巾偷偷抹掉了化妆的痕迹。对此毫不知情的志愿者被派往各医院的候诊室,他们的任务就是观察人们对其面部伤痕的反应。规定的时间到了,返回的志愿者竟无一例外地叙述了相同的感受——人们对他们比以往粗鲁无理、不友好,而且总是盯着他们的脸看! 可实际上,他们的脸上与往常并无二致,什么也没有;他们之所以得出那样的结论,看来是错误的自我认知影响了判断。
两个故事和一个心理实验的共同之处是心态决定眼光,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叫作“选择性知觉”。
百度百科介绍,选择性知觉是指个体通过媒介信息来感知某些他们想要感知的信息而自动忽略其他相反的信息的过程。从广义上来讲,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这种感知行为,因为在我们“看事情”的时候都基于我们自己的理解和参考。也可以理解为我们如何将感知类的信息通过喜好程度进行分类和理解,也就是说,选择性感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偏见(bias)。因为我们用我们自己的方式来理解信息。心理学家认为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自动,也就是说是潜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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