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4)
因此,由于选择性知觉的影响,侦查人员、检察官诉前的“预判”,会让他们更多地关注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搜集、运用。“侦查人员更加倾向于确认一个假说,而有意无意回避证伪一个侦查假说”⑤。在“捕诉合一”之后这种倾向性会转移到检察官身上,从而影响他们审查行为。
从控辩均衡角度看,需要辩护律师有与控方相反的思维方式。
(二)律师阅卷的本质是“挖掘”
从证据搜集过程看,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律师阅卷的本质是“挖掘”。所谓挖掘,就是善于发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求,使案件中隐蔽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充分暴露。“风起于青萍之末”。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善于去发现问题。朱明勇律师介绍浙江张氏叔侄案:
“这个案件可能大家都知道,社会上有很多的报道。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在接手的时候发现有问题,但是问题是什么呢?我觉得我们首先得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认为他一定是一个冤案。那么很多人在这时候想了,说疑罪从有这个逻辑是不对的,你辩护人怎么来也是这种?无罪推定,案件到你手里一上来就是无罪的?因为我们是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有个叫袁连芳的狱侦耳目,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出现,特别是他在同时间,分别在两个省的类似案件当中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且在判决书当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他在两个案件的判决书当中作证都有一句话,而这一句话用的相同的句式——“同号犯马廷新神态自若地向我讲述了他的杀人犯罪经过。”然后在浙江的张辉案件当中,他又说,“同号犯张辉,神态自若地向我讲述了他强奸犯罪的经过。”通过“神态自若地讲述”这么一个句式,我就发现这个人一定是有问题的。他是浙江人,为什么会跑到河南来?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做完证之后就消失了,在那个案件当中做完证也消失了呢?我觉得从他这里打破,可以找到一个突破口。逆着侦查方向寻找案件的真相……”这个案件很精彩,给我么打开思路。
大律师为什么善于发现问题?通过长期考察得到一个结论:
因为他们脑子里有问题。一个案件恰好撞到枪口上。
刑事辩护是一个带有个性特点的工作。动机、思维方式,思维的广度、深度,思维工具,意志品质、法学理论功底、专业技能、专业经验、知识结构、相关职业的了解、对社会认知程度等,不仅影响律师对问题的发现,而且会影响处理方式的选择。比如说,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筛选过程是一样的,但结果可能是不同的。
(三)律师阅卷用功处举要
1.善于捕捉与侦查人员、检察官的“认识分歧”
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案卷经过了检察官证据的审查、事实的提炼概括已经是“成品”。律师可以从卷宗中看出侦查人员、检察官对犯罪构成每个要件的理解、对关系到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判断,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对合理怀疑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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