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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5)
我会考虑:证据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是怎么想的?运用了什么推理方式?推理过程有没有问题?对法律理解有没有问题?这就需要用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则,标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等去衡量。举几个例子:
(1)发现司法机关认识上存在的错误
比如,2020年发现某地法院一个滥伐林木罪可能判决错了,一个认罪、认罚的案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我认为客体不符合,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
司法机关只注意到了砍伐树木事实和数量,没有认识到耕地上树木不属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耕地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适用法律错误。这个问题只要看一下被告人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中乙方义务就可以了。耕地地上颁发林木产权证、采伐证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估计其他地方也会有这种情况。希望有关司法机关领导看到本文之后研究一下。由于篇幅暂不展开讨论。
为什么今天把这件事提出来?因为4月20日腾讯网的一则新闻——《在河北数百亩耕地被强制种树后续:树苗被连根拔掉 限三天内拔完》。https://new.qq.com/rain/a/20210421A0A7UL00
这说明什么?说明有关行政机关不清楚自己的权限,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深一步考虑,法律顾问没有尽到职责。律师如果对法律适用的边界模糊,即便案件存在问题“阅卷”时也发现不了。并非所有律师都适合办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找到一个适合的律师是幸运;律师碰上一个对胃口的案子也是幸运。
(2)仔细审视被告人行为,界定法律意义
如屈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免除刑事处罚)中:屈某进屋告诉大家“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结果人出去就打起来了。我是这样评价的:
意思联络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传达给他人,使他人认识到他们将一起实施什么犯罪行为。
②使他人产生犯意、决意参加该种犯罪行为。
屈某进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是一种报道性语言,仅仅是说明了发生了一个现象,并没有指使、提议、唆使、怂恿其他被告人去殴打他人的含义,所表达的不是犯罪意图。也不能使他人产生要实施犯罪的认识和决意。因歌厅房间里正唱歌,人声杂乱,事实上,段某根本没有听清屈某说的是什么,齐某只看到屈某挥了挥手。因此,被告人屈某与其他人没有意思联络。
2. 对证据进行深入剖析
如梁雪静律师辩护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对大量证据进行了深入详尽分析,并且多次到案发地实地察看。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撤诉。以对鉴定意见质证意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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