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的实质是“挖掘”/董振宇(6)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确定马某右膝内侧损伤致伤方式)没有对应的关联性,鉴定方法不具有科学性,对本案待证事实没有证明力,不具有可采信。理由:
(1)本案待证事实是确定马某右膝内侧损伤致伤方式是什么。它要求在多种的可能的、不确定的致伤方式中,确定是哪一种具体的方式造成了马某右膝内侧损伤,是建立一种必然的、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原因与结果联系。鉴定需要回答的问题是:①马某右膝内侧损伤是不是踢踹造成的?②为什么肯定就是踢踹造成的而不是别的方式是造成的?这种必然因果联系是怎样建立的?③其他可能的致伤方式是怎么排除的?④马某右膝下外伤——淤青程度、面积、轮廓等能否区分是踢踹形成,还是跪地形成的?这种区分准确性概率是多少。⑤上述工作科学技术原理是什么?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质证意见显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2)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将鉴定任务“确定马某右膝内侧马某右膝内侧损伤致伤方式”偷换成“踢踹是否可以形成”,所给出的鉴定意见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
(3)该鉴定意见“踢踹可以形成”,没有排除其它造成马某右膝内侧损伤可能性。从淤青位置、面积、形状判断,不能排除运动中膝关节扭曲、跪在地上形成(辩护意见详细论证)。
3. 将案件划分为若干发展阶段,精细化分析
如我与李芳律师共同辩护的聚众斗殴案(宣判无罪),崔某等四人绑架案死刑复核(催改判死缓,限制减刑)都是运用了这种方法。这两个案子都是不公开审理的案子。
(四)律师阅卷关注点——无罪辩护路径
从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因素分析,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有两类:第一类是确定无罪,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表现在指控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第二类是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⑥。现宣告无罪案件的因素摘录如下:
1.法定无罪因素
以下是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定无罪的具体情形
(1)客观方面不符合
(2)主观方面不符合
(3)主体方面不符合
(4)客体不符合
(5)主客观方面均不符
(6)因情节显著轻微而宣告无罪
2.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因素
(1)关键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或有重大瑕疵
①刑讯逼供是证据不足无罪案件被告人的常见理由,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②辨认程序违法
③鉴定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
(2)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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