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陈召利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有限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股东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股权关系、合同关系的多重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不仅普通人认识不清,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也存在认识误区。
观点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取得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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