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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陈召利(2)
  观点二: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股权在性质上兼具财产性与身份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同样采纳此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权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纪要还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已间接确认股权并非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该规定使用“出资额”而非“股权”,并非刻意为之,明显属于法律概念的误用,“出资额”并不能等同于投资收益,以此作为论证理由欠妥。)

  典型案例:

  1.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2. 股东间合法转让股权,配偶无权主张撤销(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他人同意。夫妻另一方对于公司并无经营决策权,夫妻共有的是股权价值而非股权本身。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但配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股权转让的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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