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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陈召利(3)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等权利。股权转让协议在并无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等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的前提下,合法有效,配偶无权主张撤销,但转让所得的价款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小结

  总的来说,司法实践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有限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这一问题的认识有一个转变过程。之前普遍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应当征得配偶同意,但该观点对交易秩序和效率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但该股权取得的收益仍归夫妻共同所有。

  笔者认为,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仅仅因为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就否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成立不无疑问。即使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登记股东转让股权,对内应当征得配偶同意,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的股权被处分(如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损害了配偶方的合法利益,其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等寻求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被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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