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色盲禁驾的立法执法及改革/滕传枢(6)
注⑥ (专著) 陈晓光等著:《人类色觉导论》,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第284 页。
西、上海、天津等省市和日本、美国、韩国对五千多名色觉异常患者进行检测,除全色盲外,其他均有以下色觉:(1)他们能区分三基色红、绿、蓝及其亮度变化……”。⑦ 这是医学科学界一个惊人的发现!换句话说,除全色盲外,其他的色盲、色弱患者均能识别交通信号灯中的红、绿、蓝三原色及其亮度变化。就凭这一点,传统的“色盲禁驾”铁律受到了巨大的质疑,以《色盲检查图》作为对驾驶人辩色力检测的工具和手段,应当被彻底否定。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医学界、法学界居然无动于衷!甚至仍然在为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辩解。

四、立法和执法:理论上难实际上乱
《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
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
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照我国关于“色盲禁驾”的立法,恰恰与上述规定精神相反。
(一)现行立法既漏掉了又扩大了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无红绿色盲”这“五字法条”漏掉了对完全色盲的限制,又扩大了对不完
全色盲的限制。“交通信号”虽然种类不少,但主要就是红绿灯。其他的标志、标线、信号旗等等,都必须按照信号灯的三基色来设计。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了除全色盲以外的色盲、色弱患者是能够识别红、绿、蓝三基色及其亮度变化的,即是说他们不存在驾车的辩色力障碍。如此,我们凭什么剥夺他们驾驶汽车的权利呢?当然,如果信号灯的颜色设计制造不符合标准,不是三基色而弄成了间色、复色,比如红灯搞成朱红、粉红、紫红,绿灯搞成粉绿、翠绿,黄灯搞成桔黄、土黄等等而造成驾驶员误判,那就不是驾驶员的问题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少见,从百度图谱的“信号灯图片大全”上,我们足以看到。⑧
(二)明显的立法歧视
对驾驶人视力和辩色力的检测,是法规中并列的两项规定。视力异常和辩色力异常都是人的生理缺陷,性质等同,然而对视力异常允许矫正(即检测时可

注⑦ (专著) 陈晓光等著:《人类色觉导论》,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225页。
注⑧ (网络) 《百度信号灯图片大全》:https://www.baidu.com/s?Wd,最后访问日期:2021-4-24。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