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董振宇
争鸣|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原创 董振宇 李芳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范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村东的杨树出售给被告人郭某采伐,后郭某雇佣他人共砍伐速生杨树230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12.06立方米。2019年11月2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范某、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砍伐林木照片,现场勘测报告,科技检验检定研究所鉴定意见书,林业局关于被伐树木的现场勘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的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郭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5月25日法院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
【讨论问题】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的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推敲。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树比较普遍。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合同能够证明土地性质。农民获得一点经济收入很不容易。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也发现其他地方的法院有类似刑事判决书,砍伐耕地上树木以滥伐林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案深入研究具有普遍意义。本文从实体法角度讨论三个问题:
一、本案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森林法》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耕地上种的树木,林业局有无权力确认产权和颁发采伐许可证?
三、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耕地上种的树木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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