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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董振宇(2)
【作者观点】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属于空白罪状,构成滥伐林木罪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为前提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从罪状的分类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属于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所以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这些犯罪首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行为内容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文又难以作简短表述。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①
因此,准确认定在耕地上种树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应办理砍伐许可证,是正确处理本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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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以及耕地上所种树木不适用《森林法》调整
(一)我国现有农用地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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