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董振宇(3)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
4.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业用地中,耕地种树和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等等改变耕地用途的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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