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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砍伐耕地上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董振宇(4)
(二)有关部门对于耕地所种树木进行产权登记具有违法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于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统一登记,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就是为了确认土地经营权。同时确保承包方按土地的用途使用合理土地。
因此,有关部门对在耕地上所种树木产权确认,实际上以国家机关名义对改变土地用途这种非法行为的确认,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是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有严重破坏性。
(三)对耕地上种植的树木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森林法》第五十进一步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登记以及采伐许可都限定在林地范围。
综上所述,耕地以及耕地上所种树木不适用《森林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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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的适用
办策字〔2009〕183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农田内树木采伐管理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字〔2009〕2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耕地(你局来文所称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在改革期间,耕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由各地自主决定。特此复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与办策字〔2009〕183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相比:时间晚、级别高,内容相冲突时,在执行上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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