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升我国法治建设自足性水平的思路/刘辉(2)
法律规范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但法治则是为法律机制运作、社会自治、伦理与道德约束提供协调发挥作用空间的治理方式。因此,为社会群体伦理自律、个体道德自省保留合理空间的法治,具有逻辑自洽性与实践自足性的优势。只有政府还权于社会和市场,施行法治的条件才会逐渐完备。在机构配置合理、程序设计完备的法律适用条件下,对法律规定的平等遵行能够实现形式正义的目标;同时,借助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自治机制与必要的法制建设,强化法律人适用法律方法的专业素养与伦理良知,能够为依靠程序与契约的良性互动来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夯实基础。“政府主导型的法制建设虽然可以在短时期创制很多法律,但是,也会带来不少问题,主要就是国家创制的法律和社会的需求之间不相契合,不容易获得民众的内心认同。”[1]推动社会团体依据伦理规范实行自治,避免强制推行某一群体偏好的道德习俗,从而为个体道德自省保留足够空间,可以为推行法治创造必要条件、为法治系统自洽地运转扫除观念障碍。
(二)“仁政”与“德教”构成的礼治模式缺陷明显
由于对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劣存在着众说纷纭的观点,所以激进的法治怀疑论者甚至主张用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进行管制,才能扭转世风日下的社会境况。这些主张以其他治理方式替代法治者显然无法形成对法律规范体系的正当性予以确信的态度,相关的论据则主要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儒法两家学派争论时采用的部分论据。但无论是儒家所倡导的等级化的道德规范,还是法家所宣扬的以法律作为赏罚工具来维持君主权威的观点,都选择了将民众作为专制对象或者排除在治理主体范围之外的理论预设。“古代中国并无法治,法家所谓法治,充其量只是在肯定人治或专制的前提下重视法律的作用而已。”[2]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社会自治、分权制衡作为基础条件,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几乎没有可能发展为成熟的样态。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治理模式中,作为权力最高代表的皇帝被预设为道德素养完美的典范人物,能够顺承天意来维护政治与社会秩序,因此为了教化被预设为欠缺道德素养者的庶民,朝廷与官府需要像仁慈的家长一样施行体恤、教化民众的政策。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过程中,皇权与官府权力掌控者都缺少向民众负责的足够压力,所以专制政治的局面才是统治集团以道德的名义自我美化的本质内容。“作为法家思想不可分割的部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是君主治国的方法论。君主用‘法’之赏、罚二柄实行统治,用‘术’驾御群臣,而君主‘任法’、‘用术’所凭借的力量即为‘势’。”[3]因此,如果新近的讨论忽视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自治趋势,放弃坚守民主政治的基本立场,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的“仁政”“德教”“法术势”结合论等观点,自然能借助近年来回归传统的选择偏好成为学术炒作甚至邀宠献媚的资源。清醒地认识到照搬古代思想的危害,能够帮助人们认清体制化与法治化的差异。体制化意味着在高度集权的思路指导下基于效率目标对政权组织运行机制进行不断改组重构的努力,而法治化则意味着承认国家政权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方式督促政权组织提升权力机制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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