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提升我国法治建设自足性水平的思路/刘辉(3)
当然,如果坚守人权保障、社会自治、协同治理、“创造性转化”的立场来汲取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并不能被视为毫无益处的学术探索。辨别道德习俗、伦理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差异,承认法律体系在规范供给方面的体系自足性与实践有效性,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到以等级伦理制度化为重要特征的礼治与作为民主政治运行产物的法治之间的显著差异。
二、法治运作吸纳伦理、道德因素的方式
在工商文明发展较为成熟的现代社会中,通过民主政治的议决程序创制的立法,一方面有可能吸纳道德习俗、社会伦理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并经过立法技术加工、转换的环节使立法规定能够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自治、公众参与、协同共治预留了充足的“接口”,使得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协调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因此,相对于以强制推行独断式道德期许为要务的礼治模式而言,法治模式为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提供了有效处理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治理范式。
(一)道德、伦理义务与法律义务相对独立
在古代社会,个体隐没在群体之中的生存状态,使得道德习俗能够顺利地转化为法律制度的要求。在现代社会,社会功能系统的分化导致不同群体的道德偏好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通过整合不同群体道德共识而形成的社会伦理规范开始发挥更重要的社会作用。“‘伦’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被训为‘辈’,即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次第关系,由此引申出‘类’‘比’‘序’‘等’等含义,‘理’的本义是治玉,后由此引申出条理、规则、道理、治理、整理等含义。‘伦’与‘理’二字合起来组成‘伦理’,指处理人际关系的道理或规则。”[4]就像自然世界中物体相吸相斥的物理规律具有指导日常行为的作用,社会生活中由人们相爱相憎的人际关系衍生出的伦理规范,也为个人的价值选择提供了稳定的参照标准。公共伦理是在不同群体的价值选择倾向中进行甄别、协调,进而归纳、提炼出的道德共识。从空间广度方面来看,公共伦理具有超越个别群体道德习俗的广延性特征;从时间跨度方面来看,公共伦理是特定物质文明基础上的文化生活组成部分,具有传承统合的耐久性特征。民主自治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伦理规范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必要的立法保障能够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社会分工细化使得法律发展成为独立于道德习俗、伦理观念的规范系统,因此法律与伦理规范在内容上尽管呈现部分重叠的关系,但相互独立的态势已成定局。道德具有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道德良知是道德的主观面向,是个体道德认知、情感、意志的统称,是道德行为的主观条件。道德习俗是道德的客观面向,表现为具有相似生活境遇的人们基于道德意志形成的价值选择倾向,属于他律性的自发行为规范。“先秦以后,‘道德’一词逐步有了确定含义,意指人的品质、精神境界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等。”[5]个体的道德良知与行为习惯能够汇聚成特定群体偏好的道德习俗。不同群体的道德习俗之间交叠的共识部分就是社会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从产生的时间角度来看,应该是先有道德,后有伦理,伦理源于道德,但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可上升为伦理。”[6]由于公共伦理中包含了底线性的道德共识,不仅一些伦理义务可能以思想认识、社团纪律、行业规约等形式存在,而且少数重要的伦理义务可能经过立法程序的筛选、改造而被转换为法律义务。通过立法程序筛选、改造部分伦理义务,为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提供伦理规范支持,是制定良法的必要选择。在法律制度公布实施后,伦理、道德依据就不再具有影响法律规则适用的效力。认识到道德义务、伦理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差异,才能看清法律义务规范从民主立法的程序中获得的正当性基础。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