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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管理人业务中涉税那点“破事”/牛建国(4)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最高法院、税务总局等13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其中规定“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鉴于税务总局也是此文的会签单位,全国税务机关均应严格执行。
三、税务机关代收费用的处理
税务机关不仅仅收税,还收其他政府基金,原国地税分立时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政府各项规费的项目更加繁多。目前各级税务机关仍然代收的费用主要有:
(一)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社保费由税务局征收的做法很普遍。破产法规定有几类债权是不需要申报的,一是破产前就存在的劳动债权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债权,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这两类债权原则上都应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在如何对待社会保险债权的问题上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税务机关只申报税款债权,认为社保只是代为征收拒不申报或主张社保债权,有些税务机关申报社保债权,但对于社保债权的核算等拒不履行社保征收机关职责,面对管理人调取社保明细时往往糊涂账以对。
(二)工会费用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费列入税收成本。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工会费拨付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各地政府为了提高工会费的收取效果,采取由税务机关定期捆绑税款一并征收的不在少数。那么如何对待税务机关申报的工会费,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债权的本身属性,由基层工会出面申报,对税务机关坚持申报的应及时告知工会,按“已知债权人”待遇处理。
(三)残疾人基金等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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