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管理人业务中涉税那点“破事”/牛建国(5)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保障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经费,2001年成都市政府制订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中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还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财政等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等部门”实际执行中就变成税务机关。因此,在破产案件中,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人应告知以残疾人联合会名义申报,同理也可按“已知债权人”待遇处理。
除了以上典型的代收费用外,还有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基金等其他费用,在破产程序的处理中同样存在以上类似问题,希望税务机关今后能引起注意。
以上就是笔者团队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心得,现与诸位方家分享。欢迎拍砖,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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